公司与员工就离职时间各执一词,法院如何裁判?
【裁判要点】
员工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员工离职申请表怎么写,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风险辨控能力,其在签写任何书面文件前均应当全部审视该文件的内容并权衡签署的后果。员工认可《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结算表》两份表格签名的真实性,故认定其离职日期为表格上填写的2014年8月19日。
【案情】
一、基本情况:邱某入职时间2014年5月22日,工作岗位后台开发工程师。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二、离职时间:邱某主张其于2014年10月30日离职,泰*公司则主张邱某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离职申请员工离职申请表怎么写,泰*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批准其离职。泰*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结算表》和《离职证明》为证,该三份证据均记载邱某离职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邱某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收到离职证明的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实际离职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仲裁阶段,邱某仅认可《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第一、二、四及第五行和《离职结算表》上的第一行系其本人书写。三、竞业限制补偿及利息:邱某主张泰*公司一次性支付其2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及利息、拖欠竞业限制补偿加付赔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泰*公司主张邱某的诉求已过仲裁时效,且邱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要求驳回邱某的请求。
【裁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离职日期的认定问题。
泰*公司主张邱某的离职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并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结算表》予以证实,邱某认可《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第一、二、四、五行、《离职结算表》上第一行的签名为其本人所写,对两份表格上的其他内容不确认。
邱某主张其于2014年10月30日从公司离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邱某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员工离职申请表怎么写,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风险辨控能力,其在签写任何书面文件前均应当全部审视该文件的内容并权衡签署的后果。邱某认可前述两份表格签名的真实性,且对其主张的离职日期未举证证实。二审判决认定邱某的离职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并无不当。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6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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